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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区申请公办学位。
(一)在越秀区连续居住满五年、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在越秀区居住并从事越秀区环卫、消毒站、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连续两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在越秀区居住并获得广州市或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以上人员子女,必须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6–15周岁儿童、少年,且具备学习能力。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具备相当条件并根据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提供:
1.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
2.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其中需含所载地址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除在本区居住地为适龄儿童的父或母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登记务工就业(或合法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的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证明由工商部门出具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参加广州市在缴并满五年社会保险的证明由申请人到市或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参保险种需含工伤、医疗、养老等三种以上)。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该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7.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提供:
1.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同户的户籍原本。
2.申请人在越秀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其中含所载地址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4.申请人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参保险种需含工伤、医疗、养老等三种以上)。
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开具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两年的证明。其中,在越秀区从事环卫、消毒站工作的由越秀区城管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局开具、从事市政建设工作的由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开具。参加广州市在缴并满两年社会保险的证明由申请人到市或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打印。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该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7.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提供:
1.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复印件。
2.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及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及居住证,除在本区居住地为适龄儿童的父或母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在广州登记务工就业(或合法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证明由工商部门出具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的证明由申请人到市或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打印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该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7.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子女就读起始年级或转入我区就读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在我区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获得广州市及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优先安排。
第五条 办理时间
(一)办理起始年级入学时间:中、小学一年级:每年5月。
(二)办理转学时间:小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中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
第六条 办理起始年级入学程序:
(一)小学:办理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固定住址对应服务范围的小学登记,学校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越秀区教育行政部门(越秀区教育局),经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学位,由接收学校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初中:办理入读公办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越秀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申请,经越秀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学位。
第七条 办理转学入读公办学校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越秀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登记,经审核批准后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越秀区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越秀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