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27日

广饶县康居幼儿园章程

2019/10/25 16:32:49

广饶县康居幼儿园章程

广饶县康居幼儿园章程于2016年10月29日,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广饶县康居幼儿园是由广饶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一所公立性质的幼儿园,于2014年4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幼儿园总占地面积765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229平方米,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

  幼儿园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园,规范办园。

  第一个五年目标  一年打基础,两年上规模,三年达省标,四年出成果,五年创名优。

  第二个五年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创建品牌幼儿园。

  园所发展思路  管理为本、质量为宗、人和为根、创新为魂。走内涵发展之路,建和谐特色园所。

  “三个为本”方针  教育以幼儿为本,管理以教师为本,服务以家长需要为本。   

  办园宗旨  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基。

  办园目标  以人为本,构建师生共同成长的幸福家园。

  办园特色  实施开放式教育,培养完整儿童。

  培养目标  以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为纲领,以《纲要》《指南》为导向,以“促进健康  启迪心智  涵养习惯  濡养个性”为培养目标,注重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

  办园承诺 用心启迪智慧,用爱润泽心灵,打造让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精品园所。

  办园警言 家长永远是我们合作伙伴,保教质量是幼儿园发展的生命线。

  园风  厚德 笃行 敏思 乐教  

  园训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永葆童心,博爱宽容;

  精于钻研,善于合作;勇于挑战,乐于创新。

誓词  家长将孩子交付给我,是生命的重托。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和促进者,我庄严宣誓:

  把整个身心献给幼儿教育事业,以人格引领人格,用智慧点燃智慧——

  尊重幼儿,爱护幼儿,启智健体,育人为本,对幼儿的发展负责;

  终身学习,爱岗敬业,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对个人的发展负责;

  团结乐群、敬业笃行、爱岗奉献,顾全大局,对幼儿园的发展负责培养具有世界胸襟的现代中国人,实现推动民族进步的神圣使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办学,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广饶县康居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园实施纲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广饶县康居幼儿园”,英文表述为“Guangrao county in the kindergarten”,住所地址为广饶县康居花园小区,邮政编码为257300,幼儿园网址为http://321456.zgyey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50万元。

   第五条  本园由广饶街道办事处举办,经设立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招收3~6岁的学龄前幼儿,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幼儿园。

  第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监督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七条  本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广饶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为  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基。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本幼儿园从事3-6岁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内涵发展道路,创建品牌幼儿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努力塑造“容融、和合”的团队文化,追求“厚德 笃行 敏思 乐教”的人文风尚,彰显“实施开放式教育,培养完整儿童”的办学特色。

第十二条  幼儿园面向服务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幼儿,招生规模为12个教学班。

  第十三条  幼儿园园徽的的整体造型为“康居”首字母的变形,揭示“康居幼儿园”的命名。开放流动的线条、活泼跃动的儿童,象征着幼儿园致力于为孩子们创设一个宽松、绿色的发展空间,以“开放式教育”理念,培养健康、快乐、自信且富有创造   

  

 

 

 

  

    

第二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园长、副园长、后勤管理人员、保育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园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委会),参与制定、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委会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园委会的构成及职责:

(一)本单位设立园委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园委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园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园委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幼儿园园务委员会建立由幼儿园负责人、教师、家长代表、保育员代表、总务后勤代表等组成的园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三)园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2.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3.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4.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5.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6.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7.监督管理层执行校务委员会决议;

8.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9.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10.校委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校委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园委会委员的任期、权力、义务及资格:

  (一)园委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不因委员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委员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二)委员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园委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园委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3.园委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2.遵守并执行园委会会议决议;

  3.按时参加园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4.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5.不凭借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6.园委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五)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园委会递交书面报告,经园委会表决通过后,委员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委员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六)委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园委会应按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园委会会议的;

  2.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委员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委员的,经园委会表决通过后,按委员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八)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七条  园委会主任的产生及职责:

(一)园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园长担任。其产生方式为由园委会选举产生。

  (二)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园委会会议;

  2.确认园委会会议议题;

  3.督促和检查园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园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园委会会议

  (一)园委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园委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

  (二)园委会会议须有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三)园委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园委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园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委员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四)园委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园委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五)园委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主要议题及议程;

  4.各位园务委员的发言要点;

  5.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园委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幼儿园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园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园委会的执行机构。

  (一)管理层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由园长提名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二)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

  2.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4.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5.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6.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7.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招生管理权。按招生规定,保证服务区内适龄幼儿全部入园;

  9.坚持民主集中制,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10.筹措资金,加快园所、园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11.积极预防发生安全事故,努力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12.督促做好办学自评工作、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13.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遵照法规、政策等努力改善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14.组织协调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东营市广饶县教育局选聘;“副园长由园长提名,由广饶县教育局党委(或党组)考察、研究同意后,由园长聘任;中层管理人员由园长长提名并聘任,报广饶县教育局备案” 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具体工作。

  (四)行政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职责:

1.在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领导下,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全心全意做好工作。

2.把握依法办园的准则,负责制定园所管理目标、质量标准、规章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定全园计划管理方案,统筹全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及园教职工大会汇报。处理好各种行政、业务事项,对工作要有预见性。

3.勤俭办园,管理好全园的财力、物力,做好年度预算,统筹全年经费开支,加强经济管理。

4.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会议,研究园内主要工作,并组织领导全园政治、业务、文化学习,帮助全园职工提高思想、文化素质,促进专业化成长。

5.关心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和健康,合理安排人力,发扬民主,调动全园教职工积极性,坚守岗位,完成全园工作任务,并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6.协调本园与外部的关系,争取社会和家庭的密切配合。抓好家长幼儿园的开办,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

权力:

1.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和指挥权。

2.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与调整干部、教职员工的工作,安排教职工的文化、业务学习和进修培训

3.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五)园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六)园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和决策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主要包括:

  1.幼儿园大额资金的支出;

  2.全园性的集会或活动;

  3.中层干部会议的召开,各处室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的聘任;

  4.园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聘任;

  5.对教职工的聘任或解聘及幼儿园机构的成立与撤消及其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6.园长认为需要通过园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其他事项;

  园长办公会召集方式为由园长主持,行政副园长为召集人和记录人。

  第二十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幼儿园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幼儿会等组织的作用。幼儿园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建立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负责幼儿园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四)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宣传工作,组织师生开展和参加有意义的学习、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业务部、 后勤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听取幼儿园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讨论岗位责任制方案、奖罚办法及共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获得通过后实施.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尊重支持园长行使职权,团结教育职工,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幼儿园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1.基本情况及办学特色;
  2.园长介绍及园长信箱;
  3.部门设置及制度规划;
  4.幼儿园联系方式及地图;
  5.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方案公开;
  6.幼儿园基建维修项目、房屋租赁等公开;
  7.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教育收费方面的规章制度;
  8.幼儿园的招生、收费及社会捐资情况公开;
  9.帮困助学类信息;
  10.幼儿园内部改革方案、奖金分配公开;
  11.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开;
  12.人事任免、录用、调动公开;
  13.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公开;
  14.评优及其他群众关注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坚持依法治园,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园方责任险,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园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完善招生考试制度。

(一)坚持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保证适龄儿童依法入园。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招生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原则,体现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科学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幼儿园推进信息化校园建设,提升现代化教学和管理手段,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落实坚持“问题化、专题化、课题化”导向,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务实高效、服务第一的原则,为教职工、幼儿提供优质服务,为幼儿园各项工作的良性运转提供保障。

  第三十三条  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幼儿园建设整体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山东省示范幼儿园验收标准》配齐各类设施、设备,逐步实现教育设施、教育手段的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接受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三十六条  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依法收取保教费。财务支出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严格实行先申批,再办理。园长把关,谁经办谁签字,谁把关谁负责的财务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固定资产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员按分工共同承担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按规定建帐建卡归档立案,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按《东营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要求,配齐各类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制度.为每一名幼儿建立健康手册,做好其健康检查和身体发育评价工作,严格实行晨检制度和全日观察制度,预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五、四”制,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实行一餐两点制度,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实行“带量食谱”。

第五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条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体育活动不少于一小时〕。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及教职工健康档案。每年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健康体检一次;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新入园幼儿及新招收的教职工首先要经过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健康体检方可入园。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五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六章  幼儿

  第四十六条  根据广饶县人民政府、广饶县教育局出台的招生工作要求,凡符合幼儿园招生条件的幼儿即可免试入园,并取得相应学籍。

  第四十七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为每位幼儿建立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均衡全面发展。通过家长、老师、伙伴、幼儿园多方评价,最终形成全面、客观、积极,以促进幼儿发展,引领其成长为指向的积极评价。

  第五十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一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相处。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岗位任职条件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班主任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八条  教师违反《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将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理及处分。教师对幼儿园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程序及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的组织机构:教职工申诉的组织机构是幼儿园申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9人,包括幼儿园党政代表2人、工会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2人、园外法律代表1人组成。
  园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园内申诉的工作机构,园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园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申诉的受理:教职工对于幼儿园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申诉的范围:

  (一)教师认为幼儿园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对幼儿园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四)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幼儿园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家委会职责:

  (一)积极跟进幼儿园各级管理层对家长们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家长;

  (二)向家长宣传教育政策,帮助家长端正教育理念,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目的性、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的观念;

  (三)家委会成员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特长帮助幼儿园出谋划策、开展工作;

  (四)家委会成员有权监督、了解幼儿园保教工作开展的情况,以保证孩子在幼儿园得到良好发展。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幼儿园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其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  园务委员会换届和 园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园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园务委员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园务委员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园务委员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六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由幼儿园工会小组或5名以上教职工联名提出修订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园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2016年11月 1日经园委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园务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