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家园共育首先要明晰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家园共育?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选择何种内容,家园合作的目标应该非常明确,即为了儿童的发展。在这个宗旨下所开展的活动应是有指向、有目的的,否则可能只是徒有合作的形式,而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明确“为了我们的孩子”这一目标,很好地调动了家园双方的积极性,挖掘了双方的教育潜力。当孩子出现问题时,教师会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孩子的问题症结所在,也会“入户指导家长”,与家长“深度访谈”,因为这样能让孩子得到更好的发展。“为了我们的孩子”,家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幼儿园的管理中,参与到幼儿园的课程中,也乐意全权负责原先由幼儿园发起的一些项目,在幼儿园找到了一种“主人翁”的感觉,不再把幼儿园的事情当作是“额外”的任务;“为了我们的孩子”,教师不再把家长的意见当作是家长的“发难”,不再基于自己工作的方便向家长提这样那样的配合要求。
    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幼儿园保教工作者也要正视家园双方还可能存在的种种理念差异性。
正视幼儿园与家庭教育指向的差异性
    家园共育的目标是为了儿童的发展,但是在具体的教育场景中我们会发现,虽然有了这个宗旨,但有时还不能很好地构成家园合作共育的心理基础。因为从指向来看,家长的价值期盼与教师的价值期盼虽有重合,但也容易有冲突。一般而言,家长对孩子的价值期待是“个人指向”的,他们所关注的是自己孩子的发展状态。而作为幼儿园,则要求教师既要关注全体幼儿的整体发展,又要顾及个别幼儿的差异,既要看到“森林”,也要看到“树木”。某些时候二者就可能产生冲突,此时,教师必须做出取舍和选择。
正视幼儿园和家长对儿童发展理解的差异性
    无论家长还是幼儿园,其行为的初衷都是“为了儿童的发展”,但是二者有时对儿童的发展理解会存在差异。由此,家园在教育观上的冲突也是教师必须面对的现实。此时,一方面,教师可以通过沟通达成共识,以形成教育合力。另一方面,教师也要接纳和尊重家长对孩子发展的理解。如丽莲·凯兹所言:“每个家庭有权为自己的孩子建立标准,教师应察觉并尊重每个家庭的标准,即使教师并不赞同此标准,也不应表示出轻视的态度或加以诋毁,但同时我们必须协助幼儿习得一些幼儿园的标准,以保证他得到更好发展。”
 
 

发贴人:夏红辉

发贴时间:2018/1/15 13: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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