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2018/11/22 16:08:52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麻城市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含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均被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医疗保险政策再无城乡之分、制度之隔。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标准

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及保险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针对在外务工错过缴费时限的人员,未在当年办理参保或缴费手续的,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补办本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缴费标准为全年度标准,享受待遇时间从缴费票据记载日期的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麻城市城乡居民(含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并按规定缴费的,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凭新生儿出生证、户口本,到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保险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正常参保缴费。

已参加麻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在户籍地参保,或在外出务工当地已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除外)的,不得重复参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资助

按规定应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参保、统一缴费。

全额资助:资助对象享受每人每年220元政策资助,个人不缴费。其中,市民政局全额资助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孤儿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参保;市卫计局全额资助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妇及其伤残子女参保;市残联全额资助持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参保。

部分资助:市扶贫办部分资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资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途径

首次在麻城市参保的城镇地区居民(包括学生、幼儿)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社会保障卡在当地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到农村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医保费;续保人员(包括学生、幼儿)可直接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社会保障卡就近到农村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医保费。

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集中登记缴费,由所在行政村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在校学生(幼儿)统一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不再由学校集中征缴。

为了方便城乡居民缴纳个人医保费,除上述传统的缴费方式外,还可以通过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手机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等途径,缴纳个人医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