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提供有足以证明其家庭困难相应材料的可以评定为资助对象。
(1) 孤儿
(2) 烈士子女与国家优抚家庭子女
(3) 残疾幼儿
(4) 父或母为一、二、三、四级残疾的家庭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有五级以上残疾,但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5) 丧偶单亲的困难家庭子女
(6)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幼儿
(7) 父母为城镇或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子女
(8) 年内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家庭子女
(9)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孩或两女)的经济困难家庭幼儿
(10) 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的幼儿。